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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3/28 18:50:50 发布人: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2012年2月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全面了解全国古籍存藏情况,建立古籍总台账,开展全国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通过每部古籍的身份证——“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和相关信息,建立国家古籍登记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对古籍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建立全国古籍普查基本数据库。在古籍普查登记基础上,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组织本地区各古籍收藏单位编纂出版馆藏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的前提下,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编纂出版本省古籍分类联合目录《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编纂出版《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
一、普查登记范围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范围为我国境内各收藏机构或个人所藏,产生于1912年以前,具有文物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献典籍,包括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甲骨、简帛、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地图等文献。其中,部分文献的收录年限可适当延伸。
二、普查登记内容
遵循简明扼要、客观著录原则,按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另行印发)要求,登记每部古籍的基本项目,必登项目有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选登项目有分类号、批校题跋、版式、装帧形式、丛书子目、书影、破损状况等内容。
三、普查登记办法
各古籍收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可直接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下载登记表格,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申请“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号段,原则上每个原索书号对应一个“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填写基本信息后将电子表格和纸本表格经古籍收藏单位负责人、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
各古籍收藏单位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服务器上的“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将为每一部古籍自动生成唯一标识号——“古籍普查登记编号”。登录的数据经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同时古籍收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由平台导出电子表格并打印纸本表格,签字后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四、普查登记成果
1.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数据(包括古籍普查登记基本信息连同“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发布。
2.各古籍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提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普查登记数据形成馆藏普查登记目录档,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定出版社印成《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绿皮书,作为档案留存该馆、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进行复审。专家组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领导担任组长,省馆古籍部(或历史文献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复审形成的修订本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正式出版《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汇总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规定《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体例、正文内容。其编纂体例采取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顺序编纂的方式,各馆藏单位只登记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等内容。著录规则参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确定版式、开本、纸张、规制、封面颜色,指定出版社出版。
3.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在本省古籍普查登记和本省《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目录》基础上,组织编纂《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启动《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的编纂。
五、相关经费
文化部在2011年12月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办发【2011】518号),要求各级财政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对《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给予补贴。之前已经签约《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省份,可利用已拨付的启动资金,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出版单位承担《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出版费用。


安徽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518号)精神,根据国家古籍保护中心2012年3月北京会议关于实施《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的工作布署,准确掌握我省古籍存藏基本情况,积极推进我省古籍普查工作进度,安徽省古籍保护中心要求我省各古籍藏馆积极配合,开展馆藏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建立馆藏古籍台帐。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通过每部古籍的身份证——“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和相关信息,建立国家古籍登记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对古籍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建立全国古籍普查基本数据库。在古籍普查登记基础上,由省古籍保护中心组织本省各古籍收藏单位编纂出版馆藏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一、编纂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流程与目的
各藏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完成之后,由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的前提下,由省中心编纂出版我省古籍分类联合目录《中华古籍总目》(安徽卷)。最终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汇编出版《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
二、普查登记范围
各馆收藏的产生于1912年以前,具有文物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献典籍,包括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甲骨、简帛、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地图等文献。其中,部分文献的收录年限可适当延伸。
三、普查登记内容
遵循简明扼要、客观著录的原则,按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要求,登记馆藏每部古籍的基本数据,包括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共六项内容。选登项目有分类号、批校题跋、版式、装帧形式、丛书子目、书影、破损状况等。
四、普查登记办法
各古籍收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可直接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下载登记表格,由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申请各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号段,原则上每个原索书号对应一个“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填写基本信息后将电子表格和纸本表格经古籍收藏单位负责人、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省古籍保护中心统一将我省普查登记的电子表格和纸本表格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各古籍收藏单位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服务器上的“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开展古籍普查登记。登录的数据经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同时各古籍收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由平台导出电子表格并打印纸本表格,签字后报送省古籍保护中心。
五、普查登记成果
1.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数据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发布。
2.各收藏单位提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普查登记数据形成各古籍收藏单位馆藏普查登记目录档,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定出版社印制为《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绿皮书,作为档案留存该馆、省古籍保护中心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3.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对《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进行复审。复审形成的修订本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正式出版我省《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汇编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4.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规定《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体例、正文内容。其编纂体例采取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顺序编纂的方式,各馆藏单位只登记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录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等六项主要内容。著录规则参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确定版式、开本、纸张、规制、封面颜色,指定出版社出版。
5.省古籍保护中心在我省古籍普查登记和本省《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基础上,按照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统一要求组织编纂《中华古籍总目》(安徽卷)。
六、组织和培训
在省文化厅统一领导下,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对省内各古籍收藏单位给予业务指导,对全省古籍普查登记进度加强督导和检查;组织专家对《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进行复审,专家组由省古籍保护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省馆历史文献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提交普查登记的电子表格、纸本表格及“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数据;保证人员专职从事“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省古籍保护中心将按照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关于普查登记的最新要求对各单位普查登记人员进行到馆培训和个别辅导,并通过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方式解答各单位在普查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七、工作进度要求
全省计划在2013年内完成全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已有书目数据库和其他电子版著录数据的单位,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至少六个基本项目登记工作并上报,要求其他各藏馆在2013年底之前完成全部登记工作并上报。并按要求将电子表格及打印纸本表格签字后提交省古籍保护中心;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中进行普查登记的单位应按要求将平台中数据提交省古籍保护中心,并由平台导出电子表格及打印纸本表格,签字后报送省古籍保护中心。省古籍保护中心核查整理后上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各收藏单位各馆接到省古籍保护中心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并于2012年3月底反馈至省古籍保护中心。内容包括本单位现在古籍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本单位现有馆藏登记数据能否满足上报所需的六项要求、工作上的具体困难以及是否需要人员培训等四项。
八、相关经费说明
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对《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给予补贴外,省古籍保护中心也将从古籍保护专项经费中拨付一定经费用于支持普查登记工作。2011年初已经签约《中华古籍总目》(安徽卷)的古籍收藏单位,可利用已经拨付的启动资金,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出版费用由出版单位承担。

                                             安徽省古籍保护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使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全面顺利实施,今年将从全国各个系统和不同层面的古籍收藏单位中选择一批古籍收藏单位,作为全面开展古籍保护计划的试点单位,采用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的古籍保护工作经验,为积极、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古籍保护计划打好基础。

一、试点工作的时间
    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自2007年8月开始,至2008年7月结束,历时一年。

二、试点工作的任务
    (一)通过普查工作摸清家底,编制出本单位的古籍目录,并及时将普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应尽快摸清并上报所藏古籍的生存状况,探索或在上级单位的指导下探索在不同条件下开展古籍普查和保护工作的方法,取得有价值的推广经验后及时推广。

(二)各试点单位根据普查进程,及时分析普查结果,区分藏品的不同等级,对古籍实行分级保护。要针对古籍所处的保存条件、环境等提出符合当地特点的修复及保护计划。

(三)各试点单位的古籍修复须首先提出计划和具体方案,特别对古籍修复涉及的一、二级古籍,其修复方案和修复人员须得到国家中心或国家中心委托的省分中心认可。必要时一级藏品送国家中心或省中心修复,以免造成破坏性修复。

(四)对于古籍库房内部环境不符合藏品需求的,消防等外部环境不合格的,古籍收藏单位应及时向上逐级汇报,提出整改建议,申报改造计划,避免灾害隐患。

(五)对于库房条件过差和库房管理严重不合格的单位,根据藏品等级,必要时将寄存上级收藏单位或其他收藏条件好的单位,归属权不变,待库房的改进经专业人员认定符合藏品需要后,藏品方可归回。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把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列入当前的重点工作。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落实工作班子和人员,安排部署好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要根据当地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实际、目标明确、任务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

(三)落实经费。对列为古籍保护试点工作的单位,文化部将根据藏量、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工作进程和成果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仅可用于与古籍保护计划有关的各项工作,挪用后一经查实,文化部有权终止其资金的继续投入,并追回原投入资金,严重者将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四)深入调研。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摸清情况,认真研究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

(五)人员培训。凡列为试点的古籍收藏单位,在古籍整理研究及保管、修复人才的培养要加大力度,通过在职培训和充分参与等方面提高其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保证古籍保护计划的全面实施。

(六)加强组织协调。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担负起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协调任务。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格局。通过精心策划和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引导带动作用。

(七)加强信息沟通。各试点单位和管理部门要与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各试点之间也应经常进行交流,研究探讨工作中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及时反映本地区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以简报形式陆续通报各试点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八)古籍保护工作试点单位要与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签定责任书,并在试点工作完成后完成总结报告。

四、试点单位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试点单位由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共57家,名单如下:

国家图书馆 首都图书馆 天津图书馆 上海图书馆 山东省图书馆 陕西省图书馆 辽宁省图书馆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 江苏省南京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湖北省图书馆 安徽省图书馆 甘肃省图书馆 河南省图书馆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福建省图书馆 云南省图书馆    辽宁省大连图书馆  山东省青岛市图书馆  江苏省苏州市图书馆  江苏省常熟市图书馆  浙江省杭州图书馆  浙江省温州市图书馆 浙江省绍兴图书馆 山西省祁县图书馆 北京大学图书馆 清华大学图书馆 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 中山大学图书馆 东北师大图书馆  山东大学图书馆 国家科学图书馆 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图书馆 中国艺术研究院图书馆  故宫博物院  中国文物研究所 上海博物馆 山东省博物馆  安徽博物馆  西安博物院  浙江省宁波天一阁博物馆 江苏省苏州博物馆 甘肃省武威市博物馆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博物馆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文管所 山西省应县文保所 中国民族图书馆 佛教图书文物馆 中国道教协会 北京白云观  中华书局 商务印书馆 中国书店 上海书店 上海辞书出版社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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