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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2009年取消
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已预征的2009年度上述费用和车辆收费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部分,要予以全额清退。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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